以案释法︱先予执行 点亮生命绿灯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4-04-19 09:53:21

“真是没想到啊,这么快就能领到我父亲的救命钱,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尚在住院的文某委托其子来到曾集人民法庭将一面写着“尽职尽责暖人心 执法为民解民忧”的锦旗送到了法官李霞的手中,感谢法院通过先予执行措施,保证了文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和经费,解了这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案情简介

文某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2023年9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文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文某因伤情严重先后在沙洋县人民医院、荆门市中心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现仍在荆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多次住院已花费数十万医疗费,而文某的伤情依旧需要住院治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文某及家人一筹莫展。后文某向曾集法庭申请立案并请求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

法院审理

法官李霞了解情况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在查阅了文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同时文某伤势严重,所需医疗费巨大,符合先予执行条件,遂立即裁定由承保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予支付28万元用于文某继续治疗。保险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如期给付上述款项,使得文某的后续治疗得到了保障。

法官释法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的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