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
——沙洋县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近日,沙洋县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这是自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沙洋县法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据承办法官介绍,姚某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沙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姚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该案判决生效后,沙洋县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由档案管理部门在案卷上加盖“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印章,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公开查询。同时,依法向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释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统筹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
今后,沙洋县法院将持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落实落细各项保护措施,努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条:......对于未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