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一面锦旗!一封感谢信!
6月21日上午,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富登银行)员工李某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 真诚为民”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沙洋县法院执行局。李某表示,执行干警热情、仔细、公正、高效地促成双方和解,圆满地解决了该纠纷,让他们感受到了沙洋县法院“司法为民”的态度和决心。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5日,中银富登银行与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中银富登银行向宋某发放贷款 15万元,并约定贷款期限、合同利率和还款方式。同日,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下的中银富登银行债权,中银富登银行与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宋某以其名下位于沙洋县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对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银富登银行与蔡某、叶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蔡某、叶某对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原告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银富登银行如约发放贷款,后该笔贷款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逾期。中银富登银行多次联系催收,但宋某并未偿还,中银富登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沙洋县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富登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复利,叶某、蔡某对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中银富登银行遂向沙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针对本案情况,认真调查,精心研判,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当事人一直未履行。后执行员将其纳入失信和限高人员,并对当事人名下财产进行摸排、查封、冻结,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款项足以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当事人知晓该情况后主动致电联系,称愿意协商分期每月还款,并哭诉若将此账户款项全部扣划,可能会造成家庭矛盾。执行法官在面对情理与法理的实际问题中,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认真负责地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最终于5月25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在7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至此,该案了结。
下一步,沙洋县法院执行局将继续秉持善意执法的理念,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执行难题,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主动担当作为,推进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