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两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春季正是鱼类产卵繁殖的季节,也是非法捕捞的高发季节。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为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捕鱼者敲响了一记警钟。
案情回顾
许某、李某二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仍不思悔改,于2021年12月18日晚,在明知沙洋县内长湖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结伙到禁渔区(沙洋县毛李镇余家台长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2条三重刺网),捕获白鲢151.4公斤,被执法人员在二人收网后划船返家途中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对二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仍未引起重视,于2022年3月13日晚在禁渔区(沙洋县毛李镇仓洼方向的长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2条三重刺网),捕获白鲢等渔获物125.8公斤,其在收网后不久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沙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单独或伙同许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于2009年4月由国家农业部公布批建的第二批63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之一,位于湖北省长江中游北岸,地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市,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本案所涉禁渔区正是在上述保护区中荆门市范围内。
长湖作为沙洋县重要水资源,鱼类繁多,实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湖水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的必要手段。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个人行为都不应突破法律的底线。广大群众要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