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争双方系前同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但原告手中并无现钱可以出借,出于同事情谊,原告通过银行快贷出资金借给被告,这样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周某与刘某某系前同事关系。刘某某因急需资金找周某借钱,周某手中无现钱,刘某某便请求周某从银行快贷出10万元借给他,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本着对刘某某的信任,周某从自己的银行工资卡快贷出资金,随后通过银行卡转账97500元、给付现金2500元给刘某某,双方未签订借条。此后,周某多次向刘某某主张还款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刘某某,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周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周某对于给付的现金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自愿放弃主张相关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周某97500元。法官提醒
“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花呗、微粒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银行贷款后进行转贷的,即便不存在牟利,也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其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周某通过银行快贷套现出借本案借款的行为无效。刘某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在民间借贷领域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出于好意给他人借钱也要量力而行,更不能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否则,轻者自担风险,重者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