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单位拆分部分工资为社保?均不可!【以案普法】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2-11-02 21:03:07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沙洋法庭审理一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后因某些原因,单位为其补缴社保。之后,单位认为员工先前发放的工资中含社保补贴,应当予以返还,故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却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金某入职湖北某公司工作。2021年3月,金某向湖北某公司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于同年4月起为金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同年9月,金某从该公司辞职。2022年5月,金某拨打市长专线,要求湖北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同年6月,该公司为金某补缴了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湖北某公司认为,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每月为金某发放了社保补贴850元(2020年2月、3月因疫情原因未发社保补助),共计10200元。湖北某公司多次找金某要求退返领取的社保补贴10200元,然而金某一直推诿拒绝。湖北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返还不当得利10200元。

案件办理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通过招聘到湖北某公司工作,湖北某公司、金某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总额及组成部分约定明确,其中并无社保补贴这一项目。该劳动合同及有关工资约定的内容有效。双方同时约定金某自愿放弃湖北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因该约定违背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项约定内容无效。湖北某公司认为其为金某发放了社保补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组成中并没有社保补贴这一项目,湖北某公司为金某发放的工资总额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湖北某公司在工资表中将金某基本工资进行拆分,将其中一部分列为社保补助,系其为了逃避为金某缴纳社保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并未得到金某认可。后金某通过拨打市长专线要求湖北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湖北某公司为金某补缴了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这是湖北某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显然湖北某公司为金某补缴社保不属于不当得利。故依法判决驳回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