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法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当事人送锦旗答谢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2-01-20 17:50:40

    1月20日上午,沙洋县长林社区双先生将一面印有“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的锦旗送到沙洋县法院工作人员手中,以表对沙洋县法院沙洋法庭庭长张峰为他儿子追回损害费的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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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1日,双先生妻子在一家医院顺产一男婴。男婴出生后,医院未发现男婴异常,后亲属发现男婴左臂侧肌张力较右侧差,遂向医院反映,经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为此,双先生多次带儿子赴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新起点康复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

    对于双先生儿子身体的损害程度,双先生和助产医院协商同意后,交由当地卫生和健康部门委托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男婴构成八级伤残,而助产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助产不当与男婴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锁骨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对该损害承担主要原因力责任。双先生儿子每年需要康复费用8万元至10万元,护理期限150日,营养期60日。

    2021年10月,双先生就儿子损害责任赔偿一事向沙洋县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沙洋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双先生妻子到医院就医顺产,双方医患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司法鉴定显示医院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男婴的助产行为不当与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锁骨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结合鉴定结论及此案实际,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双先生儿子各项经济损失132万余元(其中后期治疗年限按9年计算),医院承担80%责任,其应赔偿106万余元。

    2021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双先生夫妻将自身实际情况向审理此案的沙洋法庭庭长张峰进行了说明,希望医院能尽早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以便儿子能得到进一步治疗。

    沙洋县法院在判决文书生效当日,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让医院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义务,如数支付了赔偿费用。

    沙洋县法院表示:沙洋县法院不仅狠抓依法审判,还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延伸做好审判后的执行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