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民间借贷未约定借款期限 如何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3-04-29 09:43:52
近日,沙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董某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日的次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1日,原告刘某某向被告董某出借225000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催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当为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时截止,因出借人对其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日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出借人起诉日视为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的日期,那么逾期还款利息应从起诉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官提醒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即主张权利,如借款人未在期限内还款则构成逾期。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书面借条,借条需要素齐全,载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借款时间,同时留存好相关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