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沙洋!夫妇骑摩托遇车祸不幸罹难,法院这样判...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一男子开车致一对夫妻身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赔偿66万余元。
涉案人为彭某,今年44岁,沙洋人。
2019年10月7日上午,彭某驾驶自己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沙洋县拾回桥镇桥河村境内的一公路向该镇集镇方向行驶。11时15分,彭某所驾货车行至一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两人受伤,送医救治无效身亡。亡者为当地一对夫妻,男子殁年54岁,女子殁年52岁。事发后,彭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10月18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承担次要责任,摩托车上的乘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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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遂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彭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一被害人31万余元(其中交强险赔付6.15万元,商业险赔付25万元);赔付另一被害人31万元(其中交强险赔付6万元,商业险赔付25万元)。
另查明,亡者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两人均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身亡。彭某共垫付了10万元,即医疗费4万元、丧葬费6万元。
一审确认,亡者男子各项经济损失为107万余元,其中包含66万余元的医疗费;亡者女子各项经济损失为44.9万余元。亡者男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31万余元、由彭某先行赔偿7万元(4万元医疗费、3万元丧葬费),下余69万余元由彭某按七成责任赔偿48.7万余元;亡者女子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31万元、由彭某先行赔偿3万元(丧葬费),下余10.9万余元由彭某按七成责任赔偿7.6万余元。
一审判决,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诉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万余元,扣减已经赔付的72万余元(包含彭某已赔偿的10万元),余下80万余元由彭某按七成责任赔偿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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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