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沙洋县法院跑出异地执行“加速度”
5月23日下午5点半左右,宜昌枝江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干警指导下,将执行标的286万余元划入沙洋县法院一案一账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到半个月执行完毕。
案情回顾
原告湖北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沙洋某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2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湖北某建设公司承建沙洋某农业公司发包位于沙洋县某处的 “1-14#鸡舍土建和钢构及配套项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和时间为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建设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沙洋县某农业公司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余款未结清。为此,湖北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沙洋县某农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7日,荆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沙洋某农业公司向湖北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161853.01元及利息634010.56元(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022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至付清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沙洋某农业公司未履行。湖北某建设公司遂于2023年5月10日向沙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因该案涉及双方均系企业,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沙洋县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沙洋某农业公司银行账户,发现账户上有余额,依法对其予以冻结。
同时,致电沙洋某农业公司要求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人员耐心阐明利害关系,沙洋某农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自觉履行。但公司对公账户已被沙洋县法院冻结,无法转账。
5月23日,执行干警利用午休时间抓紧制作划拨法律文书,迅速赶往宜昌枝江某银行,将划拨文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宜昌枝江某银行,并细致告知其划拨流程。银行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将执行标的2865427.57元划入本院一案一账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