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民间借贷年利率过高受保护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男子借出18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60%,对方还了1.44万元利息后不再还款。男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偿还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约定的过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还需偿还本金16.962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为雷某,沙洋人;被告为戢某,武汉人。
今年5月6日,雷某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戢某支付所借1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沙洋县人民法院于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0日,雷某与戢某签订《资金过桥借款合同》,约定戢某向雷某借款18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过桥借款,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借期内利率为月息5%,相当于年利率60%。借期外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按照借款总额每天按1%支付违约金。雷某称戢某于2021年12月2日偿还利息1.44万元,后对剩余借款至今未还。雷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戢某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从2021年10月10日起依法偿还利息。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根据2020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和借期外的利率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故法院认定借期内、外利率均应以同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计算利息。
关于戢某已偿还的1.44万元,是偿还的利息还是本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等);(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还款顺序应先息后本。因截至2021年12月2日,以借款本金18万元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应为4025元,故剩余1.0375万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本金。故作出以下判决:戢某偿还雷某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16.962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民间借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
民间借贷守诚信,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民间借贷请守法,利率要约定在合法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