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发“令”!沙洋县人民法院发出首张《家庭教育指导令》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五里法庭针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向被告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是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沙洋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的非婚生女。自王某甲四岁时,王某与王某甲的母亲分开,王某甲由其母亲独自抚养。王某自此便未支付过王某甲的抚养费,也很少与其沟通联系,不主动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学习生活。为此,王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官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认为被告王某的“漠视”行为在客观上伤害了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使其感受不到来自父亲的爱和温暖,给其心灵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
为了给王某甲提供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法院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王某关注王某甲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其必要的关爱,积极与王某甲沟通交流,了解其学习状况,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并要求王某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给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其作为父亲的主体责任。
何为家庭教育指导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即便父母处于分居或者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下一步,沙洋县人民法院将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教育指导新机制,护“未”成长,为爱发“令”,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权益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