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受聘市场收费,沙洋男子中途截留费用!刚刚判了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2-01-14 11:27:09

以种种理由

不完全上交受聘单位委托所收

市场门店、摊位租金和卫生费

这属于什么行为?

近日,沙洋张某(化名)

因为中途截留

受聘单位委托所收的

市场门店、摊位租金和卫生费

被单位告上法庭


事件回放
受聘市场收费
中途截留费用

    原告:沙洋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被告:张某(化姓),沙洋人。

    前不久,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受聘该中心期间所收的市场门店、摊位租金及卫生费。

    一审查明,2018年,原告聘请被告为原告名下的沙洋县后港镇一集贸市场管理员,负责市场门店、摊位租赁费的收取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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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2019年9月16日,原告与当地政府签订了该集贸市场移交清单,办理完交接手续。经原告核算,移交前被告共向该集贸市场的租户收取门店、摊位租金19.7万余元,卫生费6100元,两项合计20.3万余元。

    2019年9月27日前,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7.15万元,下余13.2万余元。

    庭审期间,被告辩称原告欠他相应维修费、材料费及2019年的工资。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


一审判决
属不当得利
要如数上交

    一审认为,原告聘请被告从事管理收费工作,被告依照原告的委托指示,收取相关管理对象的费用,其应当如实足额向原告交纳收取的费用。现被告占有该款不退还,原告可依法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辩称其已支付了15万元,原告只认可7.15万元,下余款项被告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已交纳给原告的举证义务,被告未予提供,故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辩解意见中陈述的与原告之间尚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未计算,此系其他法律关系,不属于此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费、卫生费1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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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何为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