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沙洋一男子请人喝酒后骑车身亡,同桌人有责吗?
转眼又到年底了
朋友小聚、公司年会
少不了要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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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千万不要喝高兴了就
一股脑的瞎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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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要担责,大家都知道
但作为一起喝酒的同伴
如有强迫性劝酒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
等行为~
也可能要担责!
沙洋一男子请人喝酒后
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
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
同桌饮酒者,担责赔偿!
2020年6月4日晚,沙洋一男子邀约两人在沙洋县五里铺镇一农庄吃饭,该农庄的一厨师、一女服务员与一受邀人相识,两人中途加入聚餐。其间,请客人又邀两人加入聚餐。
席间,请客人先与3人分饮白酒0.5公斤,其后又与5人共饮啤酒若干。在分饮白酒期间,其中一人看请客人不胜酒力,还将他半杯白酒倒掉。
聚餐结束后,大家各自散去,其中请客人与一人约定骑摩托车回家后一起去打鳝鱼。
当日21时47分左右,请客人骑着摩托车沿五(里)(沙)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行至路的右路肩外摔倒,酿成请客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亡者血液酒精含量为
151.1mg/100ml,
属醉酒驾驶,
亡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5日,
亡者家人为赔偿一事将聚餐的5人
(共同饮酒的4人和聚餐的一女服务员,主动放弃追索另一人为被告)
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
前不久,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亡者系饭局的组织者、召集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有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应当对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及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注意,其在与6人的聚餐中不但未能控制饮酒量,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亡后果,组织者应对其身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约就餐,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共同聚餐者相互之间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及照顾、护送义务。
4种行为
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