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指引》(鄂司鉴协〔2023〕8号)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2019〕2号)同时废止。其中,新《指引》第8.7条明确规定“后续诊疗费用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遇到了一个新情况,伤者首次鉴定在新《指引》实施前,重新鉴定在新《指引》实施后,重新鉴定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还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9日,夏某驾驶车辆从院内驶出时,车辆右前角与行人董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经住院治疗后出院。2023年9月21日,经湖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所受伤构成九级残疾,后续治疗费为17000元等。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双方选定的某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2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一致。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重新鉴定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司法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鄂司鉴协〔2019〕2号文件已被鄂司鉴协〔2023〕8号文件(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所废止,且突破《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的评定规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违法,故对重新鉴定的后续治疗费部分的合法性有异议。
法院审理
鄂司鉴协〔2023〕8号文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8.7条规定“后续诊疗费用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但依照《关于<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等新老<指引>衔接执行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司鉴协〔2023〕13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达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并按照原标准或老《指引》进行了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新《指引》施行后,需要重新或补充鉴定的,按照原标准或老《指引》进行鉴定。本案中,董某于2023年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出院后,湖北某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首次鉴定结论,被告保险公司于2024年1月8日申请重新鉴定,依据鄂司鉴协〔2023〕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此种情形下,重新鉴定机构依据老《指引》进行鉴定符合规定。故法院认为重新鉴定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新《指引》明确规定“后续治疗费”不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但并不是一刀切,也要结合司法实践,注意新老《指引》的衔接适用,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普法延伸
不再对“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意味着后续治疗费就无法另行主张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可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同时,鉴定意见中虽不再明确后续治疗费的确切金额,但明确了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且提供了计算方式的,后续治疗费仍可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