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沙洋县法院报送的《李某等26户卖房户与买房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系列调解案——府院联动化解土地争议》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李某等26户卖房户与买房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系列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土地争议
入库编号
D2025-161-1-061-230
关键词
民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土地流转合同效力 府院联动 人民调解 “背对背”+“面对面”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等26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承包土地若干。2004年、2005 年期间,该26户分别与买房户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出售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且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将涉案承包土地免费长期转包给买房户耕种,在此期间土地上的费用由买房户承担。随后,李某等26户按约定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买房户,并将其承包的土地长期流转给买房户耕种。但之后部分买房户将涉争土地以出租方式流转给他人,并获得租金收益。李某等 26 户认为买房户只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不享有承包权及其衍生的转包权和流转权。双方因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和流转收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李某等26户分别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售房协议》中涉争土地转包条款,确认涉争土地再次转包无效,并责令各买房户返还土地。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究认为,该系列纠纷属于典型的农村房屋买卖附带土地纠纷,一旦化解不及时妥当,易造成矛盾激化。为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指导法官会同人民调解员与 26 户卖房户进行面谈,详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和事情原委。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且事关土地问题,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以法院、地方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调解工作组,政府部门负责协调村委会调查相关情况,找准症结,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力求多方发力,共同化解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卖房户均已离开该村且不可能对承包土地进行实际耕种,买房户实际在该村居住且愿意对该土地进行种植的实际,调解工作组遂前往案涉土地所在村落,对买房户进行逐户走访,了解其真实意愿。各买房户均表示希望土地能够继续由其使用,且愿意将再次转包的收益分一半给卖房户。在此基础上,调解工作组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争取双方对土地转包事宜重新达成协议。
但对买房户提出的方案,26户卖房户表示不同意,坚持要求返还土地。双方分歧较大,且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工作组决定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相结合方式推进调解工作、打破僵局。法院从情理和法律两个角度出发,兼顾卖房户的利益和买房户的实际情况,与26户卖房户反复沟通、协调,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同时,镇、村两级再次走访买房户,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向其释明虽然合同约定了对土地长期无偿使用,但土地经营权确权具有客观性,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在镇政府组织下,调解工作组与卖房户代表在当地综治中心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解工作,依托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和各单位调解优势,最终促成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后调解工作组赴卖房户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市县,与卖房户面对面就调解方案细节再次沟通,并充分考虑当事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经过多次磋商,最终形成了各方满意的调解方案。
处理结果
经多轮调解,26户卖房户与买房户签订调解协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及经营收益、土地补偿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耗时一年的系列纠纷案得以顺利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0条、第343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15条
解纷要旨
古谚云:“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纠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乡村全面振兴。本案系出售房屋并转包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涉及人数多、矛盾突出、双方情绪激烈等特点,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调解过程中,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懂政策的优势以及村委会熟悉村情民意优势,汇聚基层解纷力量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同时,法院加强指导调解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通过“面对面”与“背对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不断修正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有力保护农民利益,妥善化解群体性土地争议,也促使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土地增值,更好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落地。
推荐部门:
沙洋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