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别任性!非法改装“驶”不得!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因买卖非法改装车辆而发生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调解结案,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协议案款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当事人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刘某与匡某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刘某购买匡某所有的二手机动车一辆,根据双方“车辆转让协议”之第二条,甲方“保证此车能正常过户”。
2022年7月7日,刘某来到某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服务站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其所购买的车辆部分部件被非法改装过,故该所拒绝为刘某办理车辆过户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整车公告技术参数信息”表。
2023年4月,匡某通过原车主身份信息补办了车辆行驶证,导致该车未能通过年检、购买保险而无法正常行驶。
刘某与匡某多次就该车情况进行沟通未果,后双方均已互相拉黑、无法沟通,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匡某将所售车辆非法改装部分恢复至原厂状态、赔偿刘某合同违约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840元及承担该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
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诉讼材料,与刘某进行沟通,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匡某将车辆还原,并赔偿各项损失,若是直接裁判,在案件执行中将面临行为执行,难度非常大。为了能够实质性化解该案,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力争用最合适的方式和最短的时间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均不愿意返还车辆,仍希望合同能继续履行。于是,承办法官劝说刘某先将车辆恢复原状,同时协调匡某配合刘某办理过户手续,使车辆能尽早投入使用,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之后,刘某对其诉状进行修正,要求匡某赔偿所售车辆非法改装部件恢复原厂状态的费用7584元、违背协议条款的违约金4960元、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费1200元、归还补办车辆行使证原件及承担该案诉讼费。
承办法官收到刘某提交的新诉状,发现刘某的部分诉求不合理,立即向刘某释明情况。同时,积极与匡某沟通赔偿金额。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向双方介绍了沙洋县法院正在推行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改革项目,小额诉讼案件撤诉、调解不收费,双方均表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调解结案,协议由匡某赔偿刘某赔偿款4000元,该案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
2023年8月22日,远在外地的刘某向五里法庭邮寄了一面印有“爱岗敬业为人民、廉洁奉公办实事”的锦旗赠予五里法庭法官,以此表达对法官的感谢。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请广大驾驶人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拒绝非法改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