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综治办+村委会”协作 沈集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确权纠纷信访积案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沈集法庭与沈集镇综治办、沈集镇刘集村村民委员会一起协作,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确权纠纷信访积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李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肖某将自己的住房及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让给李某,总价20800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至2028年12月31日止。李某按约支付20800元,肖某交付房屋及8亩耕地,余4亩未实际交付。
2012年3月13日,李某和肖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六个月内,肖某协助李某办理“二证”过户手续,若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后肖某一直未按约交付剩余4亩耕地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7年3月,双方经沙洋县沈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约定肖某在2017年3月底之前,将别人耕种的4亩耕地收回,将12亩耕地交给李某经营管理,李某将0.8亩耕地给肖某作口粮地耕种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后肖某仍未按约履行。
法院审理
2017年9月,李某将肖某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沈集法庭,请求判令肖某赔偿经济损失9600元;肖某按约交付4亩耕地给李某经营。2017年12月2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2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3.2亩耕地交付原告李某经营。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多次找到刘集村、沈集镇综治办、沈集法庭要求把土地收回来,并要求把房屋和土地确权到其名下。后李某收回1.1亩,剩余2.1亩一直未收回,12亩面积的惠农补贴一直由李某领取(包括未收回的2.1亩)。近几年来,镇、村多次调解未果。李某到各级部门上访,要求将12亩土地确权到其名下,并收回一直未交付的2.1亩耕地。
2022年11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与信访人李某面对面进行了交流,明确了其诉求,即要求将12亩土地确权到其名下。因土地确权不是法院的主管事项,县法院遂与沈集镇综治办、沈集镇刘集村村民委员会一起协商沟通如何化解该信访案。
2022年11 月24日,沈集法庭与沈集综治办、沈集镇刘集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李某见面,共同做工作,村委会同意协助李某办理土地确权手续,该信访案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