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是真“保险”还是有“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肇事一方还是受损一方,首先想到的都是“走保险”。一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都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责任商业险,从而达到分散风险、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的目的。然而,一种“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却逐渐进入大众视野,这种统筹服务是否是真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又能否及时获得理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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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被告肖某驾驶货车,沿沙洋县S311省道行驶至官垱镇某路段变道时,与同向原告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支出车辆维修费11850元,评估费1000元,交通费128元,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故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肖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978元。
法院审理
收到材料后,法官发现肖某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直接将2000元赔偿款支付给修理厂,但事故车辆未在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仅在湖南某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沈某并不能直接起诉湖南某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应当由肖某赔偿后,再由肖某根据其与统筹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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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一来,肖某的负担显然增加,且沈某也不一定能尽快拿到赔偿款。于是,为了便于沈某尽快拿到赔偿款,也为了一次性解决该次纠纷,法官主动联系肖某,让其提供了湖南某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愿意一并协商处理。最终经过多次协商,三方达成协议,由湖南某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500元,肖某赔偿13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肖某为减少车辆保险费支出,与湖南某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单,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此服务单实际是一个服务合同。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统筹公司”“服务公司”,推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交通安全联盟服务”等。此类服务是将购买人缴纳的统筹服务费统一管理,在购买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从统筹费用中获得赔偿的一种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因其服务费用一般比购买车辆商业保险的价格低,故受到很多营运车主的青睐。虽然该服务与保险公司出售的商业险有类似保障功能,但此类公司并非保险公司,该类服务合同并非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事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统筹公司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服务合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侵权人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要求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中沈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但据媒体报道“统筹服务”难理赔的案例时常发生,发生事故后,车主和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如此才能得到良好保障。